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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5389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倪俊、宋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倪俊;宋丽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389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司洁璐,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影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轶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被告宋丽莉,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被告倪俊、被告宋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被告倪俊、被告宋丽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霄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