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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357号

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57号原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

审判员  刘章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