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57号原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
审判员 刘章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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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57号原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
审判员 刘章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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