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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1763号

张俊勇与张俊动、陈殿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勇,张俊动,陈殿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勇。被执行人张俊动。被执行人陈殿敬。申请执行人张俊勇与被执行人张俊动、陈殿敬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俊动、陈殿敬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俊勇欠款252945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张俊动、陈殿敬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俊勇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动、陈殿敬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俊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俊勇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252945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俊勇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俊动、陈殿敬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俊动、陈殿敬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张俊勇发现被执行人张俊动、陈殿敬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

审判员  赵郡峰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