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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1720号

广州市嘉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蔡林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0-04-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嘉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蔡林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720号

原告:广州市嘉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欧庄一街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庄晓曼,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孔国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胜宽,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林洲,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诉讼代理人:汤小花,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泽彬,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嘉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林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嘉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嘉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0.5元由原告广州市嘉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关则深

人民陪审员  吴春华

人民陪审员  刘燕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家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