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7刑初69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向阳,又名师行辉,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1月25日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白春光,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向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向阳及其辩护人白春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师向阳驾驶豫P×××**号轿车,沿太康县支农路行驶,行至检察院门口东时与行人陈德功、及张玉涛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豫P×××**号轿车、朱辉停在路边的豫A×××**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陈德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师向阳弃车逃逸。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师向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认定被告人师向阳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师向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师向阳驾驶豫P×××**号轿车,沿太康县支农路行驶行至检察院门口东时,与行人陈德功、张玉涛驾驶的豫P×××**号轿车、朱辉停在路边的豫A×××**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陈德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师向阳弃车逃逸。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师向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师向阳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丧葬费二万元。2015年11月25日主动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师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太康县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和太康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向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师向阳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师向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效华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军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