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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25号

姚辉财与万炼民、玉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辉财,万炼民,玉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姚辉财,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万炼民,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姚辉财与被执行人万炼民、玉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万炼民、玉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辉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