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465号
原告:顾逸蓉。
被告:张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逸蓉与被告张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逸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宇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逸蓉撤回对被告张宇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逸蓉负担。
审 判 长 彭晓晓
人民陪审员 曹华平
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叶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