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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465号

顾逸蓉与张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逸蓉,张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465号

原告:顾逸蓉。

被告:张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逸蓉与被告张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逸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宇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逸蓉撤回对被告张宇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逸蓉负担。

审 判 长  彭晓晓

人民陪审员  曹华平

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叶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