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1025民初393号 原告崔文波,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文安县。 被告李兵,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 原告崔文波与被告李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桂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为被告装饰房屋,装饰完毕后,被告却未将装饰费8000元给付原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装饰费8000元及逾期损失费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后又表示放弃要求被告给付逾期损失费。 被告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原告述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所打欠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装饰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给付。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逾期损失费属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兵给付原告崔文波装饰费8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桂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