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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035号

喻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喻某某,舒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035号原告喻某某。被告舒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依法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