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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214号

张增东、何永胜与农行富平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增东,何永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增东,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生,农民,住富平县王寮镇兴户村*组。申请执行人何永胜,男,汉族,1960年5月7日生,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丰荣街水明巷*号。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支行,驻富平县车站大街(下称农行富平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瑞,任行长。申请执行人张增东、何永胜与被执行人农行富平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增东、何永胜与被执行人农行富平支行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农行富平支行于2016年4月20日前协助二申请人办理富平县王寮镇兴户村三组富房证字第35、36号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二、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勇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