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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404-1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0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天台八路中段218号。

法定代表人:林新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飞,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孤山镇李家坬李家坬第二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6127231981********。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飞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飞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208224244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飞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208224244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冻结被执行人李飞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208224244账户(只收不付)。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培   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