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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1569号

王辰与钱九鸿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辰,钱九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569号

申请执行人:王辰。

被执行人:钱九鸿。王辰与钱九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九鸿暂无履行能力,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辰案款96555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5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