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执保549号

童伟、贾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
当事人
童伟;贾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保549号申请人童伟,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人贾卫东,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童伟与被申请贾卫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童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贾卫东所有的价值为12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对此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贾卫东所有的价值为127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英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付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