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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刑初79号

周平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79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谈荣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11时10分许,瑞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瑞昌市303省道武山医院路段进行检查时,发现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赣G368**中型客车严重超载。经检查,该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为19人,实际载客35人,其中包括驾驶员及7名儿童,严重超过额定人员载客,属于危险驾驶。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现场执法视频,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驾驶员及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泽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