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22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05740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33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5386397.4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任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