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
被执行人:时莉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民一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勤花
审判员 陈晓东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