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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行终32号

刘庆龙、陈丽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11-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刘庆龙;陈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1行终32号

上诉人:刘庆龙,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上诉人:陈丽,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刘庆龙、陈丽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刘庆龙、陈丽上诉称,虽然本案中其诉讼请求与(2015)全行初字第00023号案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相同,但本案与该案不是同一案件,诉讼标的和诉讼的理由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刘庆龙、陈丽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已在(2015)全行初字第00023号案件中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请求属于同一事项;两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重复部分的诉讼标的均为被诉行政机关应否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对起诉人刘庆龙、陈丽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奎

代理

审判员  苏春琴

代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