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997号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光寅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双杨法庭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发送机关:双方当事人、附卷、存档打字:校对:发文:(2016)鲁0302民初997号2016年4月22日封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