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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1089号

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089号

原告:王某。

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谷运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