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089号
原告:王某。
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谷运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秀敏 来源:百度“”
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089号
原告:王某。
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谷运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