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587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张国祥,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员 魏运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凡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