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934号
原告:龙春新,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成锁,农民。
被告:张立丰,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春新与被告巩成锁、张立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孙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5年8月份原告受雇于二被告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在同年8月28日上午10时原告与被告张立丰在天津天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从车牌号为冀C×××××的货车上卸货,当原告打开右侧大厢门时,被告张立丰突然往前挪动车辆,导致原告从货车上面跌落,造成原告双脚脚后跟跟骨骨折,原告龙春新共支付医疗费30018.37元。二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27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残废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巩成锁、张立丰在已给付原告龙春新27000元赔偿款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付原告龙春新残废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医疗费等费用35000元(已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孙学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运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