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宗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63岁许。申请执行人宗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志丹保安分理处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