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84-1号
申请执行人:缪志雲,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周宾,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横埠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宾银行存款1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