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160号原告彭某。樱海园9号楼1单元11层2号。
委托代理人:白明旭、王倩,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杜某。樱海园9号楼1单元11层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赵文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