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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2160号

彭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160号原告彭某。樱海园9号楼1单元11层2号。

委托代理人:白明旭、王倩,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杜某。樱海园9号楼1单元11层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赵文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