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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高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高诗洪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第112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镇新起街。被执行人高诗洪,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镇新起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高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黑0921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