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2848号
原告:宁波大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环城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戚伟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卫迪。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同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卫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同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宁波大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