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5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廖爱萍,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委托代理人胡立新,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系申请执行人廖爱萍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小良,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执行人熊仉莲,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系被执行人吴小良妻子。申请人廖爱萍申请执行吴小良、熊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赣1025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小良、熊仉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小良、熊仉莲在乐安县鳌溪镇潭港村委会新建村小组、乐安县鳌溪镇潭港村委大塘行村小组租赁了荒山及吴小良、熊仉莲以其儿子吴泽南名义在胡亨祝名下租赁了荒山造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吴小良、熊仉莲租赁的乐安县鳌溪镇潭港村委会新建村小组位于油箩排(205亩)、乐安县鳌溪镇潭港村委大塘行村小组位于油箩排(46亩)、胡亨祝位于乐安县鳌溪镇直增坊桔场增坊桔场(42亩)的荒山(山林)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吴小良、熊仉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砍伐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艾佳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