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978号原告李新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朱辉友,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李新明诉被告朱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辉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朱辉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对原告李新明提供担保的位于正阳县正陡路口西侧1号楼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车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