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执保182号

原告李现辉与被告德州昊迪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现辉,德州昊迪车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82号原告李现辉,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德州昊迪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三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连武,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辉与被告德州昊迪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德州昊迪车业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李现辉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2万元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德州昊迪车业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李现辉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权证武字第xxx**号),不准过户、抵押;

三、冻结原告李现辉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佃富

审 判 员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