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221号
原告:周菊梅。
委托代理人:盛文军,浙江盛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黄岩纱管二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3100331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院桥镇左岙坑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印。
原告周菊梅为与被告浙江黄岩纱管二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2、偿付自借款之日至判决履行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计算。审理中,原告将利息部分诉请变更为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菊梅的委托代理人盛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黄岩纱管二厂的法定代表人王国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黄岩纱管二厂于2015年5月31日向原告周菊梅借款100000元,其于借款同日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黄岩纱管二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菊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浙江黄岩纱管二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 判 员 朱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婉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