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民初972号

崔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972号原告崔某。被告徐某。

原告崔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植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购买房屋欠我款150000元,我们双方书面约定:“150000元即日(2013年3月19日)起三年内还清”。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分三次共偿还30000元,余款12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之贵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120000及从2016年3月20日至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数额也对,我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至今拖欠借款12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购买房屋欠原告款15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150000元即日(2013年3月19日)起三年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偿还30000元,余款12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120000元及从2016年3月20日至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予以偿还。由于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理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借款到期日次日起至付清日支付利息。综上,原告的要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某偿付给原告崔某借款1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植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