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903-1号原告刘杰。被告杜德竹。被告惠秀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杰与被告杜德竹、惠秀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杜德竹名下的坐落在高密市朝阳街道李家疃村的房屋一处(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姚哥庄字第××号,面积65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赠与、典当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