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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720号

郭新立与原阳县金票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新立,原阳县金票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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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720号原告郭新立。被告原阳县金票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西干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薛宇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立与被告原阳县金票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郭新立负担。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