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229号
原告:张建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丽,长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旭飞,男,汉族,农民。
被告:潜国清,男,汉族,农民,住长治县韩店镇潜家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诉被告张旭飞、潜国清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红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