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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229号

张建成诉张旭飞、潜国清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建成,张旭飞,潜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229号

原告:张建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丽,长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旭飞,男,汉族,农民。

被告:潜国清,男,汉族,农民,住长治县韩店镇潜家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诉被告张旭飞、潜国清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红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