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胜河。
委托代理人:韩学彬。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秀华。
委托代理人:韩学彬。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永利,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该村委会委员。
委托代理人:焦旭峰,该村委会委员。一审第三人、二审
被
上诉人:南胜江。一审第三人、二审
被
上诉人:南胜明。再审申请人南胜河、毕秀华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民委员会(简称新镇村委会)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南胜江、南胜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民二终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胜河、毕秀华申请再审称:其所承包的土地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应当延续承包。新镇村委会擅自将其依法承包的土地非法收回,发包给南胜明、南胜江,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属于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应属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南胜河、毕秀华与南胜明、南胜江均系被申请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原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南胜河、毕秀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南胜河、毕秀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白 捷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3页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