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732号原告孙月平,居民。被告孙瑞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月平与被告孙瑞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月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大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丰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