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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736号

朱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736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