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736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
朱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736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