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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447-1号

吴报文与刘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报文,刘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447-1号

申请执行人:吴报文,农民,

被执行人:刘春,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执字第014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春银行存款83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83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延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