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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624号

陈杨与陈霖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杨,陈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陈杨,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陈霖,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霖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霖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杨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霖给付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期间的生活费5600元及教育费4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2元。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陈杨的法定代理人杨阳与被执行人陈霖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霖应给付申请人10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2元,上述案件款按下列期限给付:2016年4月20日给付2000元;2016年4月20日给付3000元;2016年9月14日给付5100元,执行费5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同意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