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家,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赵淑军,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邵建丽,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家与被执行人赵淑军、邵建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青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勃青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