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927-1号原告许德英,居民。被告李元勋,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英与被告李元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德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元勋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元勋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扣押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宝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瑞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