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法院()稿纸总号:机密程度:发往:(共印份)拟稿人:年月日初审人:年月日签发人:年月日本件页栖霞市人民法院20年月日印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1209号申请执行人杨育基。被执行人于曙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城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曙敏现有位于栖霞市霞光路311号金苹果绿苑5号楼三单元11楼西户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执行人于曙敏位于霞光路311号金苹果绿苑5号楼三单元11楼西户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但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隋连海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