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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121号

韦爱菊与韦泽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爱菊,韦泽开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韦爱菊。被执行人韦泽开。申请执行人韦爱菊与被执行人韦泽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泽开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泽开给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5265.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韦爱菊同意被执行人韦泽开当日给付赔偿款1万元,自愿放弃余下5265.08元;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150元,由申请人韦爱菊负担100元,被执行人韦泽开负担50元。以上协议己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必勋

审判员  杨宗逸

审判员  韦承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继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