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满某、宋某、赵某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满某等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多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方查询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准确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殷 鹏
审判员 王凡民
审判员 张连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文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