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284号原告严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
审判员 成双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光达 来自
严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284号原告严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
审判员 成双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光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