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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633号

罗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633号原告罗某,女,汉族。被告庞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