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633号原告罗某,女,汉族。被告庞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晓霞 来源:
罗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633号原告罗某,女,汉族。被告庞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