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8602行初142号 起诉人黄家财,性别××年××月××日生,××族。 起诉人蒋传根,性别××年××月××日生,××族。 起诉人任月霞,性别××年××月××日生,××族。 起诉人季昌霞,性别××年××月××日生,××族。 2016年4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家财、蒋传根、任月霞、季昌霞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诉称:2015年12月1日,起诉人以邮件方式请求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浦口区沿江街道京新社区西侧地块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征地拆迁案。然而被起诉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的规定程序办理,至今也没有书面通知是否受理,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答复。起诉人曾多次以电话方式催询,但被起诉人总是推诿、搪塞、忽悠,更为严重的是被起诉人严重违反《信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起诉人的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使起诉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个被起诉人:依法履行职责,限期书面答复起诉人的合法请求;向起诉人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项中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起诉人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以书信的方式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因对信访工作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黄家财、蒋传根、任月霞、季昌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宁
审判员 沈 炜
审判员 周广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