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1民初2178号
原告:南京灵动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学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崔斌。
被告:大英县天骄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蕴。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灵动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英县天骄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灵动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灵动纺织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灵动纺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灵动纺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