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丰达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盛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丰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承德盛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803民初字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丰达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803民初字19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履行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