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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729号

金春芳与孙瑞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金春芳,孙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729号原告金春芳,居民。被告孙瑞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芳与被告孙瑞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大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