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729号原告金春芳,居民。被告孙瑞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芳与被告孙瑞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大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丰涛 关注公众号“”